一、起草背景
近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电子证照等“四电”扩大应用和互通互认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四电”(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材料)扩大应用和互通互认,让企业和群众办事逐步实现“免证可办”和材料“应减尽减,进一步助力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为落实省政府工作要求,推进安阳市电子证照工作进一步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指电子证照为非涉密电子证照,是以数字方式存储、传输的证件、执照、批文等审批结果信息。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并包含电子印章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作为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
本办法适用于安阳市各级政务部门(包括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取得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和相关社会公众在业务活动过程中电子证照的生成、应用和管理。
原则上,市直部门已建成全市统一行业电子证照库的,不再重复建设该类型的电子证照库,由市直部门通过开放数据接口满足相关业务需求。
证照签发单位应根据《安阳市综合电子证照库建设技术要求》,将电子证照内容数据及生成的电子证照文件实时同步至市综合电子证照库。
证照签发单位应将电子证照生成作为业务流程必要环节,优先采用在线生成方式,在业务办结时同步生成电子证照,经审核后同步至市综合电子证照库。具备条件的,应在证照生成过程中加入二维码并明确二维码生成有效时限。
对于不具备实时在线生成电子证照条件或不能在电子政务外网办理业务的,证照签发单位应采用离线生成方式,在业务办结1个工作日内将证照数据推送至市综合电子证照库。
对于一次性大批量发放证照的,应在业务办结5个工作日内将证照数据推送至市综合电子证照库。
证照应用单位应积极引导服务对象使用电子证照,支持通过网络提交电子证照。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凡对于采用数据共享方式能够获得电子证照的,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到现场提交证照。